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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21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高校全称: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层    次:专科

 

第四条  校 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保安路1597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待定);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待定);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待定);

 

健康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待定);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师范生公费教育、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1、设立了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以表彰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

 

2、设立了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只开设英语课程,建议其它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比例视各省区生源情况而定。

 

2.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3.专业录取。我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顺序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4.优先级别。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对口招生的科目顺序为技能测试、语文、数学、外语。

 

5.专业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录取。在按专业组投档的省份,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6.退档。对未能按志愿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7.对加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thyyxy.org.cn

 

学校地址:通化市东昌区保安路1597号

 

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134001

 

联系电话:0435-3912418,3912457(传真)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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