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国标代码:13702
五、学院地址:学院共有5个校区:河东区真理道27号(主校区)、河北区幸福道39号(幸福道校区)、河北区泰兴路4号(泰兴路校区)、河北区乌江路南头(渤海校区)和河北区民权门乌江南里(月牙河校区)。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有着60多年办学历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是“天津市文明校园”、“天津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黄炎培职业教育先进学校”、 “天津市高水平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天津市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天津市世界先进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天津市语言文字示范学校”等。学院坐落在中心城区的中环线红星路与真理道交口,交通便捷,环境优雅。学院设置了电气自动化技术、大数据技术、现代物流管理、大数据与会计、会展策划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七个专业组群,24个专业。其中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的专业2个,天津市示范校重点建设的专业7个,天津市“十三五”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重点建设专业5个,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3个,天津市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1个,1+X证书试点专业9个。
学院拥有中央财政、市财政支持的功能齐全、设备先进的实训设施,有会计专业、现代物流管理、酒店管理、社区养老管理与服务、早期教育和自动化技术实训中心。包含虚拟仿真实训基地、虚拟企业财务运营中心、三维图像制作室、儿童潜能开发实训室、居家养老实训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非遗工坊、昆曲实训室、“城蒙”关爱实训室、LSE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105个实训室。为提升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学院设置基本职业素养证书认定和管理,为专业人才培养和成长奠定了坚实基础。学生在校期间,还可以通过高职衔接自考本科和高职升本考试,取得本科学历。
学院依托政府办学优势,搭建政企校社合作办学平台,大力推行校企合作,与威德国际教育集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洲际酒店管理集团、新道科技有限公司、惠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单位建立了校企合作关系,开展校企合作、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班等培养模式,形成了稳定的就业合作关系。
学院以“塑城市职业学院学子形象”系列活动为载体,将专业技能培养与各类活动相融合,多措并举推进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实施素养证书,促进全面发展,取得了显著效果。近年来,数百名学生在国家、天津市及行业协会举办的学生技能竞赛中屡获殊荣,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设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委员会与考试院规定实施阳光招生,对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录取原则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督领导小组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督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执行招生计划、审定各环节操作规范以及重大事项的申报;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成立由党委委员、纪检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纪检监督领导小组,在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学院招生委员会通报。
第六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高职招生工作办公室,在纪检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2021年招生专业为:现代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大数据与会计、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金融服务与管理(客户服务营销)、金融科技应用、会展策划与管理、现代文秘、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管理与服务(老年教育指导与服务)、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动漫制作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电气自动化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建筑消防技术、分布式发电与智能微电网技术、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招生计划详见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高考报考指南。
第九条 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类专业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 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21年新生报到须知。如天津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天津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考生还须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统)考合格成绩或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成绩)。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在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海南省、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招生专业(类)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江苏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甘肃省对口升学专业录取时,当对口升学批次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属省招办有相关规定,按该省招办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天津考生参考第十七条),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美术)类录取规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艺术类专业专科控制线且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原则规定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美术)类专业录取无明确要求,则按照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总和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较高者,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十八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二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于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学生如在籍期间因身体条件、学习成绩、职业要求等原因无法满足本专业学习,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将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院5个校区主要功能:主校区(河东区真理道27号),财经与艺术系、教育与社会事业系、商务贸易系专业教学上课地点,以上系学生住宿区为幸福道校区(河北区幸福道39号)或泰兴路校区(河北区泰兴路4号)。机电与信息工程系所有专业教学上课地点在渤海校区(河北区乌江路南头),该系住宿区为月牙河校区(河北区民权门乌江南里)。具体报到要求以2021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csxy.cn
E-mail: cszyxyzb@163.com
电话: 022-26473168、26464200
邮编:300250
纪检监督电话:022-26430105
咨询QQ:800145577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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