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并以此校名颁发学历证书。(国标码:10864 ,浙江省招生代码:0064)
学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邮编:325035)。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高职)。
第三条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创办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职院校(招生代码10864)。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65年,学校由温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浙江省教育厅领导管理。现为浙南闽北唯一一所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全国优质高职院校,是浙江省重点高职院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教育部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浙江省首批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荣获2018年全国高职教学资源、服务贡献、育人成效3个“50强”。
第四条 学校现有高教园区校区、鹿城校区、瓯海校区、瑞安校区、永嘉校区等五个校区,校园总占地1200亩,全日制在校生12800余人。学校秉承“厚德长技,励学敦行”的校训,坚持以生为本、立德树人,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续15年超98%。学校遵循“与国家发展同频,与区域产业对接,与民营经济互动,与行业企业共赢,与国际顶尖接轨”的办学传统,形成了“区域有什么支柱产业,就建设什么专业;区域有什么企业难题,就建设什么服务平台;区域有什么新技术需求,就培养什么新技术工匠人才”的办学实践,被誉为高职教育的“温州模式”。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二段投档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浙江省外进档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 浙江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应在80分(含)以上;省外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应在70分(含)以上。如英语(含英语听力)单科高考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第十三条 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女性身高要求160cm及以上,男性身高要求170cm及以上。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时将参考综合素质评定情况。
第五章 新生奖助贷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助学基金、绿色通道入学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收费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以学校当年收费公示为准。收费标准:
(1)高职学费(工科类)每人每学年6600-7590元;
(2)高职学费(艺术类)每人每学年9000元;
(3)高职学费(中外合作)每人每学年20000元;
(4)高职学费(其他类)每人每学年6000-6900元;
(5)住宿费每人每学年960-1200元。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校。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电话: 0577(86680069,86680328)邮箱:jjs@wzvtc.cn。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0020,86680085
招生网址:zs.wzvtc.cn
招生咨询QQ:2978673117,QQ群:627549389
招生咨询微信:wzyzsb86680020
现场咨询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德楼121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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