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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国际代码:11796

 

五、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127号(南校区)

 

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26号(北校区)

 

六、学校基本概况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武汉市人民政府主管,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起源于1904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的两湖总师范学堂。2007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至今已有110余年的办学历史。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着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立足武汉,服务湖北,辐射全国,取得了良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是国家优质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第一批1+X证书试点单位、全国百佳优秀继续教育培训院校,是湖北省优质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实训基地、湖北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2016年、2017年两度入选中国高职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2018年获教学资源50强,教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两次获评全国高职教育优秀案例,小学教学专业资源库建设入选国家教学资源库。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校区紧临风景优美的汤逊湖,北校区坐落在风景秀丽的狮子山麓、野芷湖畔,两校区占地面积1100亩,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现有馆藏图书134万册,电子图书49万册;校内实训室近300个,校外实训基地388个,校企合作企业3172家;教学设备总值逾2.38亿元,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7000余人,教职工千余人,其中专任教师660余人,教授、副教授240余人,各类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30余人次。设有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文化创意与艺术设计学院、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财经学院、外语学院、计算机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职业网球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国际教育学院、创业学院15个二级学院,66个招生专业,承担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40余项,各级各类示范专业、特色专业、重点专业在各专业群的覆盖率达到100%,国家骨干示范专业7个,国家实习实训基地1个,协同创新中心1个,省级品牌、特色、重点专业共计11个,市级品牌专业10个。其中,电子商务、体育运营与管理专业与武汉商学院联合开办本科层次人才培养(专本衔接)。重点培养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生产、建设、服务、经营、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突出,连续三年在全省高职大学生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大赛排名中名列前三;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奖项400余项;志愿服务工作以“杨小玲小组”为示范,以“锋潮行动”为主题,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上海世博会、武汉园博会、第21届亚洲田径锦标赛、武汉网球公开赛、武汉马拉松系列赛事的志愿服务和“新青年下乡”活动,广受社会好评。

 

学校高度重视与政府、行业、企业的合作,先后与世界五百强中多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是湖北省、武汉市教师教育重要培训基地,是湖北省人社厅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武汉市人社局批准的武汉市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单位,是武汉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武汉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学校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工作,近几年师生获批各类专利百余项,组织武汉地区职业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实现转化金额近2000余万元。

 

学校与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韩国、泰国、新加坡、印尼、乌干达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高校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互派交换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两度开展“引进来,走出去,再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水平;学校成功举办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击剑赛项,受到国际军体联、省市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学校连续两年在全省高职高专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综合考核评价排名前十,近三年平均就业率达97%以上,毕业生薪酬水平、毕业生满意度、用人单位满意度、教学满意度等常年保持在较高水平。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结果》中,学校居全省第2名;在中国教育质量评价中心等权威发布的全国1488所高职高专学校竞争力排行榜中,排名逐年上升,2020年跃升至111名,全省第6,并被评为五星级院校。学校还先后获得"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平安校园”、“武汉市文明单位”、“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落实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建立了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和招生工作问责制,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2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费标准以省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录取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学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心脏病,无哮喘病史、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内外“8”字,无“X”“O”型腿,面部颈部无明显疤痕及斑点,女生身高164—172cm,男生身高175—182cm,视力裸视C字表0.5以上,无色盲、色弱。报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报考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报考小学英语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报考小学语文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语文单科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报考小学数学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

 

第十六条 2021年学校共有教育类、艺术设计类、语言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建设工程管理类、土建施工类、测绘地理信息类、自动化类、机械设计制造类、电子商务类、财务会计类、广播影视类等十三大类43个专业按大类招生。通过单独考试招生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21年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学校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学校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s://zb.whcvc.edu.cn   https://zb.whcp.edu.cn

 

电话: 027-81805555   邮编:430064

 

传真: 027-8180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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