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1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章程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21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春季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自主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根据《2021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已被学院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秋季普通高考高职(专科)各批次的录取。但仍可参加秋季普通高考本科以上批次的录取。如考生被秋季普通高考本科层次院校和春季招生高职院校同时录取,教育主管部门在进行电子学籍注册时,只保留其秋季普通高考录取资格,春季考试招生的录取资格将予注销。
第四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院代码:12723
五、学院简介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是教育部批注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天津市唯一的一所公安高校,隶属于天津市公安局和天津市教委。学院有着良好的办学条件,装有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系统;实验实训楼设有刑事照相、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化验、心理测试等22个室内实验实训室,有设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和语音室,有集摄、录、编、播功能的电教中心,有模拟现场、模拟派出所、模拟法庭、查缉战术等训练教室;现代化警体训练馆,用于散打、格斗、健身训练,还可以进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篮、排、羽毛、乒乓等球类比赛;国内一流的塑胶田径运动场,可以承办国家级大型运动赛事;射击馆15个靶位可进行25米、50米射击训练,装有自动报靶和电视监视系统。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此后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七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1年春季招收高中毕业生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专业计划详见《2021年天津市春季招收高中毕业生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费标准:每年5000元—5500元/生;住宿费标准:每年800元/生。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春季自主招生计划或学院下发的《2021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具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且参加了本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可到高考报名所在区县招生办公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招办,申请报考春季招生。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等,同普通高考相关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技术”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录取时,学院以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技术”、“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9个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绩点方式进行换算(单科成绩按照合格等第计为20分,不合格等第不计分),与“技术”、“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一起计入录取总分。
第十三条 院校志愿投档录取,执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规则。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以考生“技术”和“综合能力”考试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即将总分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依据《2021年天津市高职院校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的实施方案》(津教委〔2015〕11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2021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警务化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1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春季考试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考生可采取电话咨询或登录校招生网站等方式了解招生情况,查询录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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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2-58786536
传真:022-58786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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