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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高考政策方案

 
  六、招生章程
  
  33.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定招生章程。
  
  34.招生章程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省属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
  
  3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36.省属普通高校、独立(民办)学院应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送审本校招生章程。录取期间,普通高校必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七、招生计划
  
  37.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38.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执行。招生来源计划在同一所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选报。
  
  39.有朝、汉招生比例要求的学校,朝、汉招生计划在同一录取批次分别列出,供考生选报。
  
  40.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41.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招生院校在我省追加招生计划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完成。在每批次最后一轮投档前,招生院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我省招生计划,剩余计划用于征集志愿。
  
  42.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或每一轮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在我省所列招生计划的院校,如需调整征集志愿的专业及其计划,须以正式函件报我省教育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和征集志愿。因院校未及时报送或所报送信息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招生院校负责。
  
 2017吉林高考政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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