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办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规定时限内登陆延安市考试管理中心中考管理平台填报志愿。市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县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负责人,按照“成绩优先、服从志愿、底线控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最低控制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底线)、录满为止”的原则,进行网上远程录取,按批次同步公布录取结果。定向生、特长生第一批次录取,统招生第二批次录取。各高中学校根据高一新生信息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考生入学报名,提交电子学籍提取申请,县区教育局逐一照单审核。
(一)特长生录取。由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学校特色化发展需要,提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申请和具体招生办法,经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招生比例一般不高于本校招生计划的5%,特殊情况可根据组队、组团需要适当增加,最多不超过一个标准班人数。录取时,在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综合素质评价相应维度为A等级的报名学生中,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定向生录取。市考试管理中心按照各招收定向生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总计划和考生统招志愿进行模拟投档,形成各高中学校模拟录取分数线,在此分数线基础上,确定定向生录取分数线。根据定向生到校指标和考生志愿,在符合定向生学籍资格和达到志愿填报学校定向生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中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不能完成定向生的剩余指标统一调出,纳入学校统招计划。
(三)统招生录取。根据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统招计划和考生志愿,在达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的考生中,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中职招生实行统一招生和注册入学两种办法。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统一招生录取,根据考生志愿由招生部门向相关学校投档,或由中职学校组织生源,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录取。社会青年和往届生实行注册入学。
(五)高职、中专学校招生录取。执行上级相关政策和具体办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以市为主,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市招生委员会组成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领导组,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解决教师、招生考试人员、经费、设施等实际困难。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个相关学校要夯实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二)完善管理机制。一是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核定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各类招生计划,作为学籍管理的基础数据。对年检不合格、不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不下达招生计划。二是治理、消除大班额现象。严格将普通高中学校班额控制在56人以内,控制学校规模,杜绝新增超大规模学校,为推进选课走班教学和新课程改革奠定基础。三是切实加强和规范学籍管理。任何县区教育局不得擅自核准不在新生录取信息公布名单中的学生学籍,任何高中学校转入学生,必须首先向所在县区教育局履行预审报批手续,经审查学校和学生均符合条件,准予转入后方可转学,严禁擅自先行接纳学生后办学籍现象。严格审批初中休学和县域内普通高中学校间转学手续,维护统一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四是清理和规范招生加分项目。军人、公安警察子女考生的加分分值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学生体育、艺术等方面特长和表现在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及结果中体现,其他加分项目一律取消。五是加强对报名资审、组织考试、招生录取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毕业生报考资格审查、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查、定向生和特长生资格审查等工作,确保应届初中学生全部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利,保证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应届毕业生和外地来延就读的应届毕业生正常参加考试、同条件录取。
(三)提升保障能力。加强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职能定位,充实人员,保障经费。不断提高考试招生信息化水平,改进网络评卷、网上录取软硬件建设,加强对考生电子信息的管理,加强保密室、考点学校标准化考场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依法治考的基础保障能力。
(四)强化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资格、招生章程、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高中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严肃招生纪律。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领导下进行。市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划定全市普通高中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一旦录定,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高中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不得提前和私下圈定录取新生,不得强行要求或诱导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擅自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建立学籍、停拨生均经费,对违规的公办学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消减招生计划等处理;对违规的民办学校除给予以上处理外,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开展联合督查,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质等处理,坚决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各学校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通咨询电话、新闻媒体、座谈会、家长会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释疑解惑,重点加强普通高中免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中职学生免费、助学金等有关惠民政策的宣传,切实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为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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