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宿州市高中阶段录取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6-29 8:03:33
高中阶段录取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全市中招录取工作,在市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中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录取批次
2022年中招录取首次实行平行志愿(省示范高中除外),共设置四个批次,分别为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批次、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批次、省示范高中批次、非省示范高中批次。
五年制高职、其他中职录取工作根据省下达的正式文件为准。
(三)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1.省示范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市教体局划定并公布,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县区教体局划定并公布。
2.各县区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即是省示范高中所在县区定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历届生不享受定向计划。
(四)录取办法
1.录取原则和条件
(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坚持“名次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学校招生计划、考生志愿、总成绩排名位次、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择优录取。考生一旦被录取后,不能再参加后续批次的录取。如考生未按时到校报到,则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录取,不能再参加任何普通高中录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招收所在县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省示范高中招生录取的必要条件。综合素质评价5个维度中应具有1个A、2个B、2个C(不得有D)或以上等级方能录取省示范高中。
2.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录取实施细则依据省下达的正式文件另文下发。
3.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
自主招生批次志愿,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学校的一个特色班或特长生招生志愿。
(1)普通高中实验班、特色班自主招生录取
根据考生所填志愿、中考总成绩排名位次,按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进行录取,额满为止,但不得低于县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普通高中特长生自主招生录取
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招生学校要将加试合格名单及原始评分表于2022年7月5日前报市教体局基教科审核后,由招生学校对外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考成绩公布后,经审核批准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须填报对应招生学校的特长生志愿,方可按照普通高中特长生自主招生进行录取。录取时,市中招办将依据市基教科审核批准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名单,根据考生所填志愿、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按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投给招生学校,额满为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市教体局审核通过后的学校招生简章规定执行,录取结果由招生学校负责解释。
4.省示范高中批次
(1)统招计划:市中招办将符合招生录取原则和条件的应、历届考生,根据考生所填志愿、中考总成绩排名位次,按统招计划数1:1进行录取,但不得低于县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省示范高中录取历届生,须在统招分数线上提高20分(含20分),总比例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5%,完成计划数所达到的分数即为各招生学校统招录取最低分数线。
(2)定向计划:市中招办将符合招生录取原则、条件及定向指标分配原则的应届考生,根据考生所填志愿、中考总成绩排名位次,按定向计划数1:1进行录取,但不得低于县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报名点完成招生学校定向到校指标数所达到的分数,即为各报名点应届定向录取最低分数线。各报名点的定向到校指标数没有完成的,集中收回作为定向剩余计划。
(3)定向剩余计划:市中招办将符合招生录取原则和条件的应届考生,根据考生所填志愿、中考总成绩排名位次,按定向剩余数1:1进行录取,但不得低于县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完成定向剩余数所达到的分数即为各招生学校的应届定向剩余录取最低分数线。
5. 非省示范高中批次
(1)投档原则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名次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对进档考生按县区排名位次排序,再依次按考生志愿从A学校到L学校逐个检索投档。
“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再补充投档。
(2)平行志愿投档
市中招办及各县区招生办将符合招生录取原则和条件的考生,首先对进档考生按县区排名位次排序,再逐个对考生志愿从A学校到L学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即向该学校投档,但不得低于县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招生计划数1:1进行录取,完成计划数所达到的分数即为各招生学校录取最低分数线。
6.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市初中就读并参加学籍地中考的我市户籍学生,如需回户籍地就读高中的,应在学籍地高中录取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入户籍地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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