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武汉市普通高中“宏志生”招生工作办法
更新时间:2018-4-18 8:10:20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普通高中“宏志生”招生工作,积极推进“宏志生”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现将2018年普通高中“宏志生”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宏志生”资助对象为我市初中应届在籍毕业生中品学兼优、家庭贫困、无经济能力完成高中学业的学生。具体条件为: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2.在初中阶段学习期间表现良好,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3.综合素质评定达到4 A1B以上(含4A1B);
4.中考学业考试成绩达到所报学校录取分数线以上。
二、招生计划与招录要求
各区可选择质量高、条件好的省、市级示范高中学校招录“宏志生”。“宏志生”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单独下达,并在《武汉中考》上公布。
申请“宏志生”资助的学生必须参加我市中考。
市招考办按照各有关学校“宏志生”的招生计划以及学生的资格、志愿、中考学业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确定名单。录取工作结束后,市招考办将“宏志生”的录取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三、推荐审批程序
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在4月13日前,向所在初中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据“宏志生”条件,确定名单,并于4月16―18在学校内公示3天。待无异议后,由学生填写《武汉市普通高中“宏志生”招生申请表》,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区教育局推荐。
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3.获奖证书;
4.《武汉市普通高中“宏志生”招生申请表》。
以上材料由学校收取、审验相关证件原件,并上报其复印件。
各区教育局依据“宏志生”条件,对各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4月24日将《武汉市2018年申请“宏志生”资助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同时交Excel格式电子稿),联系人:彭晓厚,联系电话:65608471,电子邮箱:1805829067@qq.com。
市教育局将各区教育局上报的申请名单公示后,最后审定“宏志生”资格生名单。
四、资助形式、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每位“宏志生”免交3年学费、免收3年书费。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给予100元生活补贴费(3年共计人民币3000元),受助学生的生活补贴费由其所在班的班主任监管,保证用于该生的生活支出。
各区教育局、各招生学校要根据有关政策,从资助贫困生专项经费中列支“宏志生”的资助经费。
各学校要根据文件规定的标准,按时将生活补贴费足额发放给“宏志生”。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挤占、挪用、拖欠资助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严肃处理。
受助生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所在高中学校报市、区教育局核实,其资格即被取消:
1.不符合资助条件;
2.把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
3.受助生在受助期间受到学校记大过处分或触犯法律;
4.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不再符合资助条件;
5.一学期中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有课程考试不及格;
6.其他够取消资助资格的因素。
五、工作要求
普通高中招录“宏志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教育局和有关学校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资助条件、申报审核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防不正之风,真正把好事办好。对“宏志生”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有关各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宏志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并按本文件落实资助政策,鼓励“宏志生”奋发进取,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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