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德宏州高中招生录取办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9-5-9 14:01:37

录取工作

(一)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原则为:依批次按志愿录取。

第一批次学校:德宏州民族第一中学、经批准的学校;

第二批次学校:除第一批次外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完中;

第三批次学校:除第一批次外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完中。

2、录取依据。一是学校招生计划;二是学生志愿;三是综合素质评价;四是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加政策照顾分。

录取时对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一是“思想道德”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二是“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四个指标中至少要有两个指标在B等以上。其中,录取体育、艺术特长生,“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必须对应达到A等。

3、录取办法。在招生计划内,依据考生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分加政策照顾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公办学校录取时,先录取择优计划,再录取定向计划。录取定向计划时,在择优录取最低控制线下30分内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下降30分后,定向学校仍没有生源,招生计划在招生范围内逐级调整到有生源的学校招录。

4、录取最低控制线。学生要完成普通高中学业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普通高中学校在录取时可根据学生的报考情况和考试成绩,确定一个录取的最低控制线,报州招生办批准执行。

(二)五年制大专、中专、职高、技工学校录取

所有中职学校的志愿投档由省招生考试院统筹实施,录检、审核工作则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相应招生考试机构实施。具体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等按省上要求执行。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国学生录取办法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招考〔2013〕6号)、《德宏州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国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德宏州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教发〔2014〕15号)等文件要求,结实我州实际,对户籍不在我州各普通高中、完全中学招生范围内的考生,规定如下:

1.考试及录取

①随迁子女、外国学生在我州各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可以在当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②随迁子女、外国学生在我州各县(市)完整接受初中教育,且取得连续三年学籍(七、八、九年级)的,可参加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③凡在我州各县(市)未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即没有取得连续三年学籍(符合相关条件的军人子女、父母正常工作调动除外),参加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只能参加择优录取,不能参加定向计划招生。

2.证明材料

随迁子女需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提供的材料:

①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德宏州的居住证明;

②考生本人在德宏州的初中学籍并在学籍学校实际就读的证明。

3.材料报送及审核流程

随迁子女考生将材料提供给各报名“确认点”(初中毕业学校),由确认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填写《非德宏州户籍考生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相关材料审核汇总表》(附件3),公示无误后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至州招生办,在普通高中录取时由州招生办提供给招生录取学校参照录取。

德宏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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