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9-6-27 8:05:56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19〕97号)精神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钦州市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教发〔2019〕3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普通高中办学实际,深化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确保完成201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任务,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促进高中教育加快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一)公办学校招生对象 

  1. 2019年全市普通高中所列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我市2019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或我市户口在市外就读因特殊原因参加当地2019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在市外就读初中的我市户口毕业生,需回我市报读普通高中的,原则上应回我市挂靠一所初中学校参加2019年中考;因特殊原因在市外参加中考的,报读我市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下称示范性普通高中),中考成绩必须达到当地示范性普通高中(或省级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报读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中考成绩必须达到当地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招生对象仅限初一年级或初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到中考一直在中考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的我市户口应届初中毕业生。 

  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 公办学校挖掘招生潜力在本实施办法所列招生计划外增加招生(下称“新增指标”)或原计划所招学生不按规定时间报到造成空缺需要补缺时,可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招收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对象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我市或市外参加2019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 

  (一)招生计划。 

  1.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我市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任务人数为21800人,全市招生计划以完成这一任务为目标,根据我市高中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令分配制,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申报审批制。 

  2.按办强示范性普通高中、扩大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发展规模的思路分类编制招生计划。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在指令性计划外加设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为各学校必须完成的招生计划,指导性计划为备用计划,在生源充足、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招生学校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启用,未经申请批准不得使用。 

  3.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提前批、定向生、统招生、特长生、自主招生等计划构成,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统招生、特长生、自主招生计划构成。 

  (1)坚持优质普通高中定向招生制度。按照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我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招生计划数按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50%的比例确定, 根据示范性普通高中属地定向分配到县、区,实行区域内(市本级、灵山县、浦北县)总量控制,招生学校所录取的定向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数时,剩余指标用于统招生录取。 

  (2)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数按各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50%的比例确定,特长生、自主招生在统招生计划中分列。 

  (3)各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优势和发展需要,可申请招收在艺术、体育、科技、文艺、学科专长等方面具有特殊潜能的特长生和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特色生,招生计划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学校的招生比例控制在招生总计划数的10%以内。经市教育局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的普通高中学科课程基地学校,自治区星级特色普通高中的招生可适当放宽至15%。 

  经批准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区或所辖县(市、区)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优秀初中毕业生50-150人。县属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各县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统筹安排招收建卡生计划,落实到具体招收学校,于6月23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市中招办。市直及区属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建卡生招生计划由市中招办协调安排。 

  (二)生源范围 

  1. 公办学校生源范围。 

  (1)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 

  (2)公办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生源范围控制在学校所在区域内,即县属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控制在所在县内,市本级(指市直和钦南、钦北、钦州港区,下同)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控制在市本级内。市区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按不低于招生计划数60%的比例招收市区初中学校毕业生。 

  2.民办学校生源范围。 

  民办学校面向市内外招生。 

  (三)各招生学校具体招生计划与生源范围(见《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三、考生报名、填报志愿 

  (一)报名与填报志愿时间、地点 

  1.示范性普通高中提前批、定向生和统招生。 

  (1)提前批(在统招生计划安排)实地报名。中考总成绩在全市排名前600名,单科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到市教育局设置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点参加报名。招生报名点分别设在钦州市教育局、灵山县教育局、浦北县教育局办公大院内,我市6所示范性普通高中同时在三个招生点设位招生,接受考生实地报名。7月12日,符合条件的考生持中考成绩通知单、准考证或身份证和综合素质评价表到招生点向招生学校报名,没有被录取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间开始后可在网上另行填报志愿。 

  (2)定向生和统招生网上报名。 

  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定向生和统招生的考生(必须是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A、B等和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级及以上的考生),在中考成绩公布后于7月13—15日3天之内在网上报名。 

  2.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 

  报读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的考生在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公布后于7月20—26日7天内到招生学校或招生学校在校外所设置的报名点进行实地报名。 

  3. 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和特长班生实报实测。 

  (1)测试项目。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统一测试项目分为体育类、艺术类及科技类。体育类测试篮球、足球、田径三项,艺术类测试声乐、器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美术、书法等六个项目,科技类测试机器人、航模、科技发明、科学DV、青少年信息学、电脑编程制作、无线电测向、数学建模等八项。具体项目由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行确定,特长考生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学校的某一项目参加测试。 

  (2)报名时间。报读市直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考生在6月28—30日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填写《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特长生初试报名审批表》。7月2日,各招生学校根据实际组织已报名考生进行特长项目测试,初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的考生进入复试。特长复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时间安排在7月6日进行。具体方案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 

  报读县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考生报名时间、测试项目及招收办法等由招生学校所属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4. 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示范性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各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优势和发展需要,可申请招收在艺术、体育、科技、文艺、学科专长等方面具有特殊潜能的特长生和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特色生。具体招收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并于6月10日前报主管教育局(市直高中学校报市教育局,县属普通高中学校报所属教育局同意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主管教育局审定通过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各高中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二)报名、填报志愿方式与办法 

  1.示范性普通高中提前批、定向生和统招生。 

  (1)提前批。 

  报读示范高中提前批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局组织设置的示范高中招生点报名,填写报读志愿。 

  (2)定向生和统招生。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进行报名,填写《2019年钦州市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志愿表》。考生填写报读志愿时,可供选择的栏目有“定向报读学校”(仅限一个报读志愿)和“统招报读学校”(分“第一志愿报读学校”、“第二报读志愿学校”、“第三报读志愿学校”三个报读志愿)。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同时填报定向报读学校和统招报读学校志愿。报名考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被录取后在办理入学注册时交给录取学校。 

  因条件不具备需要委托学校网上填报报读志愿的考生,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纸质志愿表上签字确认;学校组织本校教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脑按学生所委托填报的志愿进行网上填报报读志愿后,必须将代学生填报的报读志愿在校内进行公告。经过公告并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再次签字确认、学校委派的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志愿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学校各执一份。考生所在初中毕业学校在中考结束后受理本校考生委托填报报读志愿事宜。学校未经过上述程序代**生填报志愿的,视为无效。 

  考生因初中毕业所在学校通过扣留中考准考证、以填报志愿草表为由误导考生委托学校填写报读志愿或未经考生同意代**生填报中考志愿,致使中考志愿没有体现考生真实意愿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考生和家长有证据证明中考志愿非本人或家长填报、不是本人真实意愿体现的,提出修改网上已经填报志愿,经过市教育局审核属实的,应同意按照考生真实意愿修改已填报的报读志愿。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脑进行网上报名,一旦点击确认提交,所填报的志愿不能更改(符合修改志愿填报条件的考生除外)。 

  填写报读志愿的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由考生毕业学校对考生进行培训。 

  2. 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 

  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由考生本人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 

  3. 特长生实报实测。 

  报读市直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和特长班生并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招生学校报名,填写《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特长生复试报名审批表》,考生报名时必须携带和提交中考准考证、《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持有特长项目获奖证书的考生同时提交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纸质《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特长生复试报名审批表》设一个志愿栏目,考生可根据实际填一所学校志愿。报名时考生只能够到其中一所市直高中学校报名,到两所以上学校重复报名的考生报名无效。纸质《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特长生复试报名审批表》由招生学校确定复试入围名单时发放给考生填写,招生学校按考生所填报的志愿组织复试报名材料报市中招办。招生学校上送报名材料后,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不能更改。 

  报读县(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和特长班生报名招收办法由招生学校所属教育局制定。 

  4. 自主招生。 

  具有特殊潜能的特长生和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特色生,根据学校公布的招收办法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 

  5. 为确保对建卡生的精准招收,建卡生除按上述要求报名外,须在毕业所在初中学校附加报名,填写《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名录取表》;填写报读学校志愿时,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可按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填报三所学校(与网上报读志愿相一致)。报读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灵山、浦北两县初中学校毕业的考生分别填报所在县区招生学校;钦北区所属初中学校毕业考生,报读钦北区招生学校;市直初中学校、钦南区和钦州港区所属初中学校毕业生,第一志愿原则上按直属关系分别填报市直、钦南区和钦州港区所属招生学校,第二、第三志愿可不按区域限制选取其中一所学校填报。 

  (三)报名工作的组织 

  考生报名工作在市、县区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的统筹管理和指导下由考生毕业学校或招生学校具体组织。 

  1.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提前批实报实录工作由市中招办具体实地组织,灵山、浦北两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配合实施。 

  2.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定向生和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考生报名工作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组织(任何学校和学校领导、教师不得借此干预学生自主填报志愿)。 

  3.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和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自主招生考生报名工作由招生学校组织。 

  4.建卡生附加报名工作由毕业生所在初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四)考生报名材料的整理与报送 

  1.考生报名材料的整理。 

  (1)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提前批、定向生和统招生的考生材料由市中招办负责整理。 

  (2)报读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的考生材料由招生学校按下列要求整理: 

  ①按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用电子文档格式编制《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统招生报名汇总表》。 

  ②将考生所填写的《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统招生报名录取审批表》和考生所提交的中考成绩条、《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市外考生相应综合素质评价材料)装订成套,按报名汇总表的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3)报读特长生、自主招生的考生材料由招生学校按下列要求整理: 

  ①按考生特长、自主招生分类,用纸质文本编制《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特长生报名汇总表》、《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报名汇总表》。 

  ②将考生所填写的《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特长生报名审批表》和《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报名汇总表》及所提交的《钦州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特长项目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装订成套按报名汇总表的顺序标上序号打包。 

  2.考生报名材料的报送。 

  (1)报送材料包括:报名汇总表电子文本与同式纸质文本各1份、整理成套汇总打包的考生个人材料。 

  (2)市本级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直接报送市中招办;两县招生学校由所属县普通高中招生部门初审达到要求后集中报送市中招办。 

  (3)材料报送时间: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自主招生、的考生材料报送时间为7月15日前,报读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自主招生的考生材料7月25日前;报读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的考生材料报送时间为8月3日前。 

  (4)建卡考生附加报名材料,包括《报名录取表》及相关建卡证明材料,由考生毕业所在学校整理,于7月12日前报送。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直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报送市中招办;报读县、区属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报送县、区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 

  四、录取与审批 

  (一)录取与审批工作的组织 

  全市普通高中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示范性普通高中与市本级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录取与审批工作由市中招办直接组织进行。两县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由两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组织进行,对各校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集中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二)录取条件的确定 

  1.录取条件主要包括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中考总成绩(含中考各文化学科成绩、体育科成绩)、中考学科成绩等级。 

  (1)综合素质评价等级。 

  为A等及B等者,示范性普通高中方可录取(定向生、必须为A等);为C等及以上者,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方可录取。 

  (2)中考总成绩与学科成绩。 

  ①示范性普通高中提前批、定向生、统招生、特长生和特长班生。 

  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提前批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级、各科成绩在A等以上并排位在前600名以内(含600名)。 

  报读钦州一中、钦州二中、灵山中学、浦北中学定向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A等及以上,各科成绩必须在B等及以上,报读钦州三中、新洲中学定向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级及以上,各科成绩必须在C+等级及以上。 

  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达到B+等级及以上,各科成绩必须在B等及以上。 

  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的考生,原则上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级及以上、各科成绩必须在B等及以上。 

  ②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特长生。 

  报读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学科成绩原则上要达到C等及以上。 

  报读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生的考生,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C+等级及以上,其中市直非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求中考总成绩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 

  (3)物理、化学实验技能考试成绩。 

  物理、化学实验技能考试成绩等级达到C级及以上,普通高中(示范性普通高中、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方可录取。 

  在上述条件下,根据考生报读情况,确定招生学校各类报名考生的具体录取条件。 

  2.市本级学校和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条件由市中招办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确定;县属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条件由县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确定。 

  (三)录取与审批办法 

  按提前批、定向生、统招生、特长生、自主招生的顺序进行录取与审批。 

  1.示范性普通高中提前批实地报录,定向生、统招生根据录取条件,按考生报读志愿,由市中招办通过计算机排序编制预录名册,招生学校根据市中招办给出的预录名册进行初录后,现场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在各级段录取中,优先录取建卡生。 

  (1)示范性普通高中提前批实地报录,现场报名并核定录取,现场办理注册入学。 

  (2)定向生录取。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按区域(市本级、灵山县、浦北县)依据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到低编制名册实施择优录取,中考总成绩A等(报读新洲中学、钦州三中的考生中考总成绩B+)及以上的报名考生达到或超过各示范性普通高中所分配的指标数时,即按分配指标实施满额录取。 

  招生学校所录取的定向生人数达不到计划数时,剩余指标用于统招生录取。 

  (3)统招生录取。先第一志愿后第二志愿择优录取,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三志愿。 

  (4)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录取。 

  特长生和特长班生中考总成绩达到相应等级,根据考生复试报名时所填报的志愿,特长复试成绩80分及以上的考生,按特长生招生名额根据特长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示范性普通高中先进行定向生、统招生录取,再进行特长生和特长班生的录取,确保一个考生只能够被一个批次、一所学校录取。未被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填报有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特长志愿的,根据其填报的特长志愿按特长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县属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学校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直示范性普通高中及市本级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 

  (5)自主招生。 

  符合招生条件的特殊潜能的特长生、特色生,经市教育局审批通过后由招生学校实行录取。 

  2.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由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实施择优录取。招生学校初录满额后按初录考生中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编制初录名册连同考生报名材料上报办理审批录取。县属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报所在县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负责部门审核后,由县集中上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市本级学校直接报市中招办审批录取。只要不超出招生计划,凡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都可批准录取。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实际,分批办理审批录取。 

  3.根据《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报考普通高中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钦政办〔2008〕29号),本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考生按录取线降20分录取(采取在中考总成绩中加20分的办法实施);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侨务办公室<关于照顾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的请示>的通知》(钦政办〔1995〕48号)精神,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以总分加10分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根据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及有关标准实施录取。 

  4.建卡生按招生学校双向录取和安排性录取相结合原则实施录取。学生参加招生学校报名未被录取时,报读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直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由市中招办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安排录取;报读县、区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由县、区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招生学校录取条件安排录取。安排录取时,由市及县、区中招办或负责部门根据各学校承担的建卡生招收任务统筹考虑实施录取。 

  (四)录取与审批时间安排 

  1.示范性普通高中:提前批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12日,定向生、统招生、特长生、自主招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18—20日。 

  2.非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3日—8月3日,个别生源不足的学校,可延长至8月30日,在此期限内招生学校一次或分批报送录取名册与考生材料办理审批录取;特长生录取与审批时间为7月28—29日。 

  (五)录取通知书 

  2019年全市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市中招办在审批录取时签发,由招生学校发送给考生本人,也可由招生学校送考生所在学校转交给考生本人。 

  (六)入学 

  考生按《录取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和办理入学时间办理入学,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入学的,须由考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未经申报批准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的,视为放弃录取和入学资格。个别考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录取学校的,须由考生个人和家长先征得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退录后,向市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录取变更手续。 

  (七)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201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自治区高中阶段招生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1.成立机构。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市、县(区)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市中招办、县(区)普通中学招生负责部门按领导小组的规划和决策,组织落实招生的具体工作。 

  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许杨苑   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冯思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市职教中心主任(兼)、北职校党委书记 

  田茂群   市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符进春   市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何  波   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罗福勇   市招生考试院院长、党组成员 

  刘世伟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党组成员,市二中校长 

  苏  林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成  员:叶  飞   灵山县教育局局长 

  陈桂军   浦北县教育局局长 

  苏贤清   钦南区教育局局长 

  谢旭初   钦北区教育局局长 

  韦东文   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局长 

  梁月英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人 

  宋廷南   市招生考试院副院长 

  方美婷   市教科所副所长 

  黄本芸   市教育局职成科负责人 

  黄昭华   市教育局财务和基本建设科副科长 

  刘春华   市电教仪器站副站长(负责全面工作) 

  梁兰军   市教育局安全稳定和教育信息化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通高中招生的各项业务协调与具体组织管理的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符进春兼任,成员由梁月英、方美婷、宋廷南、刘春华、梁兰军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招生工作。本实施办法、新生录取条件等应公开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行为。各公办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数额。民办学校按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公办学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按公办学校标准收费。 

  4.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严禁学校或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5. 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监督。加强招生宣传管理,严禁任何学校发布与学校实际不符合的招生宣传信息、虚假信息。各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到本校初中部以外的初中学校进行招生宣传,由市教育局组织,各校以宣传板报的形式在提前批现场进行集中宣传,考生到现场实地了解各学校招生宣传信息。 

  6. 加强招生绩效考核工作。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组织实施工作的绩效考核,将完成普通高中招生任务列为县区绩效考评指标(以指令性招生计划为考评标准)。 

  7.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市、县成立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现象进行查处。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均应设立普通高中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科负责指导县区并直接负责市本级学校招生监督与违规违纪查处工作。市普通高中招生监督举报电话:2815532。 

  8. 加强对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督导评估。市及县区教育督导部门把规范实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列为2019年教育督导评估项目,专项或在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中实施督导评估。 

  9.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钦州市普通中学招生办公室。 

  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咨询电话:2880977。 

  

  附表:1. 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2.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特长生初试报名审批表 

  3. 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特长生复试报名审批表 

  4. 2019年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名录取审批表

 

 

    附表1-4

钦州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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