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瓯海片区高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0-6-30 14:01:08

2020年瓯海片区高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教基〔2020〕2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瓯海片区
高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招生录取原则
(一)择优录取原则。高中段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综合考察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既关注毕业升学,又关注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关注共同基础,又关注个性特长。
(二)普职协调原则。按照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努力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三)信息公开原则。要提前将高中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加分政策、民办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考生和家长,以便考生及家长在选择高中学校时做出正确选择。
(四)普通高中录取原则。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普通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4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的考生;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不得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测评等第未达2A2P或综合表现评定不合格的考生。从2021年起,初中毕业生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须达5B及以上,参加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须达2A3B及以上。考生在报考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时,其相应的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必须达到A等,考生报考理科特色生时,其科学实验必须达到A等。
温州市市外户籍初中毕业生参加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者,可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参加瓯海片区公办普通高中(含面向瓯海片区统筹招生的其他公办普通高中)录取,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瓯海区初中电子学籍且有瓯海区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瓯海区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一年及以上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在瓯海区范围内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截至2020年3月满一年及以上);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需在市区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从2019年7月起连续缴纳至今),且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五)同城待遇原则。瓯海区引进人才子女、温商瓯商回归人员子女参加瓯海片区高中学校招生录取,享受瓯海区市民同城待遇。
二、普通高中类招生办法
(一)普通高中招生,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平行志愿择优录取。
(二)考生志愿填报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报考瓯海片区公、民办普通高中的考生,均应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填报平行志愿,填报志愿时间3天。
(三)瓯海片区民办普通高中立足于瓯海区招生,本区内招生数不少于招生计划的60%,按平行志愿择优录取。若平行志愿录取不足,则由招生学校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补招,额满为止。跨县域招生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0%,录取工作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的第三天开始,由招生学校凭考生录取码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择优录取。
民办普高招生工作方案需提前向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报备,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和家长公布。
(四)自主招生和定向招生。瓯海中学新增招生计划纳入定向生计划核定,今年定向生招生人数在2019年的基础上增加44人。瓯海一高将55%的招生计划以定向招生的形式分配到初中学校。定向招生的对象必须是在瓯海区报考且具有所在初中学校两年以上(含两年,其中一年为九年级)学籍的符合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瓯海区外就读的瓯海区户籍考生不享受瓯海片区普通高中定向招生资格。自主、定向招生方案另行公布。
(五)特长生招生。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申请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收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 5%(足球项目计划单列)。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每个项目招生人数不超过 5 人。具体按《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0年市局直属普高学校招收特长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教直〔2020〕34号)文件执行。
(六)市区统筹招生。温州中学、温州第二高级中学、龙湾中学、瓯海中学、洞头一中面向市区统筹招生,其中面向瓯海片区招生82人。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温州市第八高级中学、温州市第二十二中学、龙湾区永强中学、温州市瓯海区第一高级中学等五所学校面向鹿城、龙湾(含经开区)、瓯海统筹招生,其中面向瓯海区招生115人。
(七)同分录取原则。在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含政策、特长加分,下同)相同的情况下,采用考生位次确定录取顺序。考生位次依据如下规则确定:(1)按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总分确定;(2)在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文化科目总分(不含体育科目)、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取语、数两科中单科分数高的一科)、英语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按上述第(2)项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同位次者并列录取。
三、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办法
(一)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中本一体化教育、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3+2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等。
(二)中本一体化教育、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中本一体化教育和学前教育大专班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通高中平行志愿录取前择优录取(中本一体化学前教育专业、学前教育大专班需结合专业术科考试成绩)。中本一体化教育、学前教育大专班志愿填报时间及录取办法另行发文公布。
(三)本温州市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须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报名登记,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报名情况、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凭考生录取码择优录取。
(四)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中专招生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生源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一)瓯海区户籍在区外学校就读的考生,回原籍(瓯海片区高中)录取的规定。
1.在温州市外就读未回温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者,我市普通高中原则上不予录取。如确需回原籍(瓯海片区高中)就读的学生,可根据其在外地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原则上参加民办普通高中录取。
2.在温州市内瓯海区外就读的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录取地教育局。
3.瓯海区户籍在温州市内区外就读的考生,报考瓯海片区公办普通高中的,不能再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不回瓯海片区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只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
(二)温州市域外普通高中来温招生规定。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温州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如擅自在我市招生,将不予办理被录取的考生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生源地普通高中低控线下的考生,否则不予办理被录取考生的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温州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来温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招生广告审批手续,在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三)严肃招生纪律。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可有多个志愿选择,但只有一次录取机会。考生一旦被某所学校录取,其考生信息马上被自动锁定,其他学校不能再录取。
普通高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公办普高不能跨县域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生考试。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等,杜绝招生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特长生招生方案、自主招生和定向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获得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特长招生预录取名单和备取名单、民办普高学校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有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市教育局成立学业水平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保证这项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六、本文件由温州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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