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治市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政策
免考学生: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
确实丧失运动能力不能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残疾考生,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残疾证原件,经县级体考领导组核实(核实时必须见到考生本人)批准,可免予体育考试,并按50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
因意外伤害事故和残疾,但并没有丧失运动能力而未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因肾病、心脏病等疾病,平时就不能参加体育课和体育活动并经学校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持免修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市、区)体考领导组审核批准,可免予体育考试,按30 分计入升学成绩总分。
缓考学生:因突病等不能考试的学生
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因突然生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学生,经学校审定,经县(市、区)招办同意后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另行安排一次考试机会。
凡申报免考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七天持有效证件,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县(市、区)体育考试领导组核实、批准后方可免考,并将免试学生的姓名、班级和免试理由在本校公示三天以上。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按零分计入升学成绩总分。
2016年长治市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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