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国家资助类,我院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每年评选一次,名额极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每年评选一次,名额较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一等3500元/生/年、二等2500元/生/年,每年评选一次,分两次发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档立卡户学生、城市低保学生和孤儿无条件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于入学前去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无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资助类,我院学生可享受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年,评选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办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生/年,评选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办理)。对云南省考入普通高校的“直过民族”(指: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9个少数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其专科或本科学习期间,由省财政给予每生每年5000元的学费奖励。
(以上奖助贷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与国家助学金兼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助类,我院学生可享受生活补助(学校将不定期给予部分经济困难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学费减免(学校对部分孤儿新生进行部分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经济困难学生可自愿申请到学院设有的部分勤工俭学岗位劳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助类,社会好心人士或热心单位可能会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入伍资助类,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医保,我院全日制学生可自愿参加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该保险与现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比,具有报销起付标准低、报销比例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且上不设封顶线等特点。建档立卡户贫困大学生保费减免,具体金额以当年政策为准,在校医院、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全额纳入报销,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层就业资助,对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族聚居区县辖区内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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