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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应学院录取规则

嘉应学院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专科层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校普通本科层次体育类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报考艺术类(含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上述体艺类专业考生均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视为相同院校志愿投档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


1.文科类、理科类专业(除卫生专项和教师专项外)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且总分相同时,按投档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若招生省份无排位,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2.体艺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1)面向广东省招生的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术科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志愿顺序,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成绩均相同时,按术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术科成绩仍相同时,按投档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2)面向广东省以外其他省份招生的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所在省统考术科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统考术科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3.本校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分数及同分点的处理办法,其中临床医学、小学教育专业按本条第1点有关规定执行;音乐学、美术学专业按本条第2点第1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各科类录取原则,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校在海南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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