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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院校省代码:0085;国标码:1408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邮政编码:325006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学制、学费标准


第七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2020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安排计划280名,具体如下:

 

专业

考生类别

招生

 

计划

学制

学费标准

 

(元/学年)

设施农业与装备

普高招生

20

三年

6300

 

(浙江省户籍考生免学费)

种子生产与经营

普高招生

15

三年

畜牧兽医

普高招生

20

三年

园艺技术

普高招生

20

三年

园林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普高招生

30

三年

180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普高招生

70

三年

6600

软件技术

普高招生

30

三年

6600

旅游管理

普高招生

30

三年

6000

设施农业与装备

单独考试招生

 

(农艺类)

10

三年

6300

 

(浙江省户籍考生免学费)

单独考试招生

 

(机械类)

15

三年

计算机网络技术

单独考试招生

 

(计算机类)

20

三年

6600

 

第四章  报名与成绩计算


第八条  报名条件

 

(1)面向浙江省生源,符合当年浙江省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统考的相关职业技能成绩,并已办理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纪、违法的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  报名方法

 

1.网络报名

 

报名遵循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符合我校高职提前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5月11日9:00-5月31日16:00前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www.zjzs.net)或通过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官方网站(www.wzvcst.edu.cn)进入“服务平台”,按规定进行网络报名,每位考生填报1个专业志愿(报名成功后,专业志愿不得更改)。

 

2.资格审核

 

网络报名期间,学校同时对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网络资格审核,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内已审核的考生信息不得更改。

 

3.提交材料

 

(1)所有报名考生须于5月31日前登录我校招生网提交考生承诺书(具体操作详见招生网公告)。

 

(2)单独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须于5月31日前将个人陈述材料提交至指定邮箱(具体操作详见招生网公告)。

 

注:以上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录取。

 

(3)申请素质特长项分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佐证材料和进行证书原件视频确认(详见第十一条)。

 

4.今年因疫情等原因免收招生考试费。

 

第十条  成绩计算

 

1.普高招生考生

 

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折合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合成绩+素质特长成绩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核定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将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技术(往届生以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值计)10门科目分为5门专业基础科目和5门其他一般科目,各专业基础科目如下表:

 

专业

专业基础科目

设施农业与装备

语文 数学 生物 技术 思想政治

种子生产与经营

语文 数学 生物 技术 思想政治

畜牧兽医

语文 数学 生物 地理 技术

园艺技术

语文 数学 化学 生物 技术

园林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语文 数学 外语 地理 生物

计算机网络技术

语文 数学 技术 物理 地理

软件技术

语文 数学 技术 物理 地理

旅游管理

语文 数学 地理 历史 技术

 

注:各专业的其他一般科目是指除其标注的专业基础科目之外的其他科目。

 

依据考生所报考专业的专业基础科目和其他一般科目,按各自科目类别等第折算分数,换算关系如下:

 

学考等第

A

B

C

D

E

专业基础科目-折算分数

35

28

22

15

0

其他一般科目-折算分数

25

20

16

11

0

 

备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学考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校予以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校不予认可,计为0分。往届生学考成绩P等计0分。

 

(2)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成绩核定

 

根据考生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评定等级,将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4项评定等级按不同的权重折算分数,换算关系如下:

 

评定等级

A

B

C

品德表现、 创新实践

15

6

0

运动健康、 艺术素养

10

4

0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总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操作成绩*2+素质特长成绩

 

单独考试招生的中职考生根据取得的职业技能考试操作成绩计分,以“服务平台”提供的成绩为准。

 

第十一条 素质特长计分办法

 

类别

项目

等级

分值

备注

 

 

 

 

1.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2.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省级及以上一等奖

20分


省级及以上二等奖

18分


省级及以上三等奖

15分


 

 

 

 

 

 

1.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国中学生作文大赛);

 

2.全国创新英语大赛、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

国家级一等奖

20分


国家级二等奖

18分


国家级三等奖

15分


省级一等奖

15分


省级二等奖

10分


省级三等奖

5分


 

 

 

 

1.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

 

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文化厅主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

 

3.省级文娱竞赛(限声乐、舞蹈、器乐、绘画、戏曲;

省级及以上一等奖

20分

限教育、文化、宣传等主管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项目(不含其下属部门或协会、学会组织的比赛项目)

省级及以上二等奖

18分

省级及以上三等奖

15分

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含初中);


18分

 

 

 

 

 

 

 

省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及各类技能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奖项;

一等奖

20分

限教育、科技等主管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项目(不含其下属部门或协会、学会组织的比赛项目)

二等奖

18分

三等奖

15分

省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及各类技能竞赛获得团体项目奖项;

一等奖

18分

二等奖

16分

三等奖

12分

 

 

 

 

浙江省中学生运动会、浙江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浙江省中学生田径锦标赛上(限田径、篮球、排球、武术、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定向等项目)获得奖项

省级前3名

10分

限教育、体育主管政府部门组织的比赛项目(不含其下属部门或协会、学会组织的比赛项目)

省级前6名

6分

省级前10名

4分

在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中学生体育赛事中进入决赛


10分

全国比赛(限舞龙、舞狮、龙舟等项目)

国家级前8名

20分

省级前6名

15分

市级前3名

15分

二级及以上国家运动员


6分

 

考生凡在高中阶段符合素质特长计分办法的所列条件,可计算为素质特长项,素质特长类同一记分项目就高计分,不同项目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20分。素质特长记分满分20分,无符合素质特长考察条件的记分为零分。

 

申请素质特长项分值的考生登录我校招生网下载并填写素质特长项分值申请表,须于5月31日前将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在6月2日8:30-6月3日16:00通过视频连线对证书原件进行确认。

 

注: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视频确认的考生视为放弃素质特长项分值申请。

 

所有素质特长项分值申请由学校提前招生工作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并在学校招生网公示。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学校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名单。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素质特长或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高者。如都相同,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照专业基础科目学考折算成绩、语文学考折算成绩、数学学考折算成绩进行优先录取;中职招生考生则参照个人陈述材料作为优先录取的依据。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根据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到低先确定“拟录取”名单;再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为“备录(含顺序号)”名单。考生录取情况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状态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如若某个专业实际报考人数少于或等于原定计划数时,该专业按实际报考人数的90%比例(小数点四舍五入原则)进行择优录取。

 

2.考生选定录取学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状态后方可登陆平台进行录取选择。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3.办理录取手续。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六章  招生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开展提前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和考生满意的选拔环境,确保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  凡属考试、考核、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加考试考核和招生录取工作。我校教职工中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考核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并对提前招生工作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对发现或查到有违反招生纪律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提前招生报考资格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校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入学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入学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校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各专业的收费情况如下:

 

(1)按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录取并就读设施农业与装备、种子生产与经营、园艺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其他专业按第七条标准收取学费。

 

(2)住宿费每人每年1200元。

 

(3)教材费等按每人每年600元代收,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提前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现场咨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通讯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邮政编码:325006

 

咨询电话:0577-88412441

 

QQ号:800081290

 

传真:0577-86185777、88412441

 

监督举报电话:0577-88417726

 

网站咨询:www.wzvcs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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