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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中北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宝鸡中北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宝鸡中北职业学院

 

1.国标代码: 14770

 

2.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中北职业学院

 

5.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点

 

1.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龙翔大道066号

 

邮政编码:721300

 

2.学院网址:www.sxzbxy.com

 

第四条  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教育部

 

备案、陕西中北铁道教育集团创办、纳入国家统招计划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97年的陕西中北专修学院,现有教职工200多名,在校学生2500余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各教学院系(部)等部门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为:0917-8813811,0917-8813810,0917-8813800。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精神。学校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1年我院四个高职(专科)专业:高速铁路客运服务、空中乘务、铁道供电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面向陕西招生,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分省份专业计划以生源省份省级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教育厅批复为准,分省

 

(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学院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政策性加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提档和确定专业。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或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安排专业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考。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在录取时无其他要求,对符合生源地照顾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生源省招办相关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提示: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6800元/生·年;

 

2.住宿费(带暖气、空调):1200/生·年;

 

3. 代办费据实收取,以上费用按学年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七章 奖、助、贷等助学措施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了“奖、助、贷、勤、补”五位一体的奖助学体系,在入学报到时开通 “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八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我院规定有未尽事宜的,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宝鸡中北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相关省市招生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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