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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中北职业学院录取原则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教育厅批复为准,分省

 

(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学院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政策性加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提档和确定专业。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或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安排专业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成绩是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投档规则生成的,在我校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中实际呈现的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考。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在录取时无其他要求,对符合生源地照顾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生源省招办相关的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做限制,提示: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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