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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高考政策方案

十一、信息公开

59.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要求,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要对招生考试各环节信息公开。考生享受政策照顾的特征信息必须实行“三级公示”。

60.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进行二次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底。

61.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8月底。

62.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17年底。

63.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64.被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65.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20日之内报送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66.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否则,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否则不再补办,遗留问题由高校自行负责。

十三、工作职责

67.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体检、考试、档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8.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负责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常设机构,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的领导下,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69.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70.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督促中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按规定真实、准确组建考生档案及相关材料。

十四、招生经费

7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招生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十五、组织领导

72.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73.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4.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特别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75.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76.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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