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温州中考政策方案

更新时间:2021-3-17 12:00:49

2021温州中考政策方案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7〕122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浙江省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基〔2019〕86号)要求,结合《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温教基〔2018〕76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要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运行和监督机制;要有利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要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初中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主要是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一)学业水平考试对象
1.温州户籍初中毕业班学生。2021年温州户籍在本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和温州户籍在温州市域外就读要求回温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及温州户籍未曾在高中段学校注册就读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2.非温州户籍初中毕业班学生。在我市范围内初中学校毕业班就读并取得初中学籍的(以电子学籍注册为准)非温州户籍初中毕业班学生,可报名参加我市学业水平考试,参加中职学校和民办普高录取。若参加公办普高录取,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初中电子学籍和在我市初中三年连续完整的学习经历。
(2)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范围内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我市范围内居住登记一年以上,并在我市范围内取得市监部门许可的营业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时间截止2021年3月31日)。
(3)学生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须在我市范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及以上(时间截止2021年6月30日)。
(二)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分值和时间
2021年学业水平考试包括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和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1.文化科目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包括道德与法治、历史与社会,简称为“社会”)。
(2)各科分值:语文和数学各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口语30分)、科学180分、社会80分(社会科目卷面分值为100分,按卷面成绩的80%计入总分)。
(3)考试时间:语文、数学、科学各120分钟,英语90分钟,社会100分钟。
(4)考试日期:6月16日—17日(周三、周四)。
(5)初中地方课程纳入语文、社会两科考试范围,地方课程考试内容分值分别不超过两科试卷总分的5%。文化科目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禁止使用计算器。
(6)科目考试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命题工作。坚持以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为命题重点,体现深化课程改革理念和能力立意导向,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学生生活的联系,在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框架下,注重考查学生在真实情景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学科认知能力、思维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的考查,体现考试评价的积极导向作用。
试卷难度系数在0.70-0.75间。适当控制题量,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2. 体育考试
(1)体育考试项目共4项,每项10分,满分40分。
必考1项:中长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
选考3项:考生可在篮球、排球垫球、足球运球绕杆、游泳、掷实心球、立定跳远、跳绳、踢毽子、50米跑、引体向上(男)或仰卧起坐(女)等项目中选3项。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少于8个项目供考生选择。
(2)体育考试时间安排在4至5月。具体要求按照《温州市2021年初中毕业生体育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执行。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初中毕业生体育学业考试调整方案的通知》(温教体〔2019〕90号),从2022年起将实施新的初中毕业生体育学业考试办法。
(3)体育考试提倡使用专用测试器材进行考试。
3.英语听力口语考试
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实行人机对话,分值为30分,与学业水平考试分离单独进行,考试日期:4月24—25日(周六、周日)。
(三)学业水平考试组织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市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于3月上旬在就读学校集体报名。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回温考生报名时间、地点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四)阅卷工作
阅卷工作由温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行网上阅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市统一发布。
三、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原则
1.择优录取原则。高中段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综合考察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既关注学生学业水平,又关注学生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关注学生共同基础,又关注学生个性特长。
2.普职协调原则。按照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招生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努力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
3.信息公开原则。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将高中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加分政策、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告知考生和家长,以便考生及家长正确选择报考高中学校。
4.普高录取原则。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凭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普通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普高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或综合素质评价未达5B的考生;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或县中不得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未达2A3B的考生。考生报考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的,其相对应的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必须达到A等。
5.同城待遇原则。引进人才子女、浙商温商回归人员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非温州户籍随迁子女在温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享受我市市民同城待遇。
(二)普通高中类招生办法
1.志愿填报与录取。普通高中招生,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 平行志愿统一录取。当总分相同时,按照以下顺利依次录取: (1)按文化科目总分(不含体育科目)从高到低录取;
(2)按语文和数学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3)按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取语、数两科中单科分数高的一科)从高到低录取;
(4)按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5)上述顺序依次比较成绩仍相同的,并列录取。
考生志愿填报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志愿填报时间3天;每位考生填报的志愿个数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民办普高须在6月10日前向社会和考生家长公布2021级新生收费标准。
普通高中录取在普高最低控制线公布后进行。各县(市)普高最低控制线经温州市教育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按平行志愿录取不足时,原则上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补招,额满为止。具体补录办法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2.普通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全市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无省一级的县确定其县中学)将60%以上的招生计划以自主招生和定向招生的形式分配到初中学校,计划原则上按初中毕业生人数比例分配,适当向农村、山区、海岛初中倾斜。定向招生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择优录取。定向生对象原则上须在定向初中学校连续就读两年及以上(以学籍为准),其中一年为初三。具体要求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3.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支持普通高中根据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实施自主招生,招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20%,招生方案须经县(市)、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经审批的艺术学校可申请自主招生,其招生章程应详细列明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录取办法等内容,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4.普通高中中外合作项目招生。中外合作项目招生必须规范,学校招生应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效期内。具有招收中外合作项目学生资格的学校,在规定时间申报,招生方案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5.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民办普高立足于本县域招生,县域内招生数不少于招生计划的60%,按平行志愿择优录取。跨县域招生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0%,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凭考生录取码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第三天开始,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民办普高可向学校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10%的自主招生计划,该计划数仅限于县域内招生,在普高平行志愿录取后由招生学校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自主录取。
民办普高需提前将经所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招生方案向社会和家长广泛宣传,以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6.特长生招生。
(1)招生学校资格。获得省级及以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含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或2018年以来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中获得集体项目一等奖、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省一、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可申请面向全市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面向县域内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资格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2)招生计划数。面向全市和县域内招收特长生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足球项目计划单列,获全国足球特色学校的普通高中足球特长生要有一定比例)。其中,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项目,每个项目招生人数不超过5人。
(3)申报程序。面向县域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招生方案须报所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学校,经所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于3月15日前将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核准。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于3月30日前将核准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包括招生学校,特长生类别、项目,招生人数,报名要求和录取标准等)向社会公布。
(4)专业测试与录取。特长生招生专业测试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业测试成绩合格者,由招生学校按比例择优预录取。各地特长生招生预录取名单须于5月31日前上报温州市教育局备案。考生如被2所及以上学校预录取的,须于6月10日前以书面方式确定一所预录取学校,未确定的考生视为放弃特长生录取资格。特长生招生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专业测试成绩在普高平行志愿录取前录取。
(三)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办法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简称“中本一体化”)教育、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等。
2.“中本一体化”教育、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中本一体化”教育和学前教育大专班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普高平行志愿录取前择优录取(“中本一体化”学前教育专业、学前教育大专班须结合专业术科考试成绩)。“中本一体化”教育、学前教育大专班志愿填报时间及录取办法另行发文公布。
3.本市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须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进行报名登记,从成绩公布的第三天开始,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报名情况、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凭考生录取码择优录取。
4.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考生,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其他中专类招生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考生报考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生源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
(四)其他事项
1.在温州市域外或温州市内县域外学校就读学生,回原户籍地报考、录取的规定。
(1)我市户籍在温州市域外学校就读、要求回户籍地报考的学生,凭就读学校学籍证明(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本人户口簿于规定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中招办报名,参加户口所在地各科目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在温州市域外学校就读回温考生还须向当地中招办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按当地中招办统一要求完成艺术、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等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2)在温州市域外就读未回温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申请回原户籍地就读高中,上可根据在外地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比例折算后,参加户籍地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可否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由户籍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3)在温州市内县域外学校就读的考生,统一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在全市范围内有效,中招管理系统会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录取地教育行政部门。
(4)在温州市内县域外学校就读的考生,报考户籍地公办普高,须在报名时登记“回户籍地录取”,报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将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回户籍地录取的考生,只参加就读地公办普高录取,不参加户籍地公办普高录取。考生报名时须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或“在就读地录取”,其选择结果不能更改。如果考生报名时未作选择,系统默认为“在就读地录取”。
在温州市内县域外学校就读的考生,是否享受户籍地自主招生、定向招生资格,由户籍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2.温州市域外普通高中来温招生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公办普高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温州市域外公办普通高中如擅自在我市招生,将不予办理被录取的考生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生源地普高低控线下的考生,否则不予办理被录取考生的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温州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来温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招生广告审批手续,在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3.严肃招生纪律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招生。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可有多个志愿选择,但只有一次录取机会。考生一旦被某所学校录取,其考生信息马上被自动锁定,其他学校不能再录取。
普通高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公办普高不能跨县域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生考试,违者将追究招生学校和所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责任。
4.招生计划申报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普职招生比大体相当原则,结合本地生源实际和高中段学校办学条件,合理编制高中招生计划,报温州市教育局核准。
四、加分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一)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二)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三)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
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四)公安民警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加分政策按照《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52 号)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要求执行。
(五)援鄂医疗队员及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参照现役普通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六)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七)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温教基〔2018〕76)规定,从2021年起,高中招生取消体育、艺术、科技等竞赛获奖类加分政策,学生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等,杜绝招生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特长生招生方案、自主招生和定向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特长招生预录取名单、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要向社会公示。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各地各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有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市教育局成立学业水平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保证这项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办法,于3月30日前报温州市教育局备案。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范围内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温州市区普通高中办学体制调整后各区初中毕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教直〔2019〕15号)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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